《总务处工作手册》
目 录
1.1 全员育人岗位责任制
1.1.1 校长:学校德育领导小组组长,领导制订全校德育长期、中期、近期目标和规划;主持领导小组例会;对学校德育工作负全面责任;聘任班主任。
1.1.2 德育副校长:在校长领导下,围绕德育目标,制定落实措施,主持学校德育工作,学生管理工作的日常事务;主持班级考核,学生行为督查工作和班主任培训考评制度,主持家长委员会工作。
1.1.3 教学副校长:在校长领导下,围绕德育目标,制订在学科教学中落实德育的措施,确保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和思想品德课开足上齐,专任教师到位。
1.1.4 法制副校长:由学校聘任派出所领导担任,负责全校师生的法制教育,协调警校共建事宜。
1.1.5 德育主任:落实学校德育工作目标和任务,组织理论学习,开展德育研究,及时介绍先进经验。对学科德育进行全面督导;配合教务处合理安排好学生学习、活动、休息时间;组织教师业务培训和考评工作,主持每月一次班主任例会;组织对学生进行德育的相关活动。
1.1.6 教务主任:围绕全员育人目标,具体落实在学科教学中实施德育的工作,配合做好全员育人的组织和考核工作,协助班主任和育人教师对严重违纪学生进行教育。
1.1.7 少先队辅导员、团委书记:配合德育处落实各项育人工作和教育活动的开展。
1.1.8 总务主任:组织、协调行政人员做好学生行为规范的督查,配合做好对后勤人员参加育人工作的考评。
1.1.9 班主任:主持班级日常工作;组织学生各项活动;协调各科教师教育工作;进行家访;主持班会工作;对学生操行进行评定,转化后进学生。
1.1.10 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和思想品德课教师:落实德育大纲要求,对学生系统地进行思想品德教育。
1.1.11 各科教师:结合教材特点和教学特点进行德育渗透;协助班主任对学生进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转化后进生。
1.1.12 行政人员:立足本职,服务育人;参与学生行为规范养成的督查、教育。
1.1.13 图书管理员:组织学生开展读好书活动。
1.1.14 专用教室教师:教育学生关心集体、爱护公物、节约水电。
1.2 对育人者要求
以身作则,言传身教,在学生面前,教职工的一言一行,都是德育行为,对学生都有积极或消极的影响。全体教职工都应做到文明用语,文明着装,文明举止,文明交往,文明待人,做学生的表率。
1.3 育人工作
1.3.1 育人工作总的原则是“思想上引导,学业上辅导,生活上指导,心理上疏导”。所有教职工都是育人教师,所有学生都是育人对象,育人工作要以人为本,与人为善,切忌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
1.3.2 做好值班和学风纪律评比工作,全体教职工要按学校教职工值班安排、要求,认真、按时完成值班评比工作。
1.3.3 认真组织好课堂教学,认真、如实填写教室日记,做好迟到、缺勤学生的登记,教育好违纪学生。
1.3.4 由年级组长协调,征求任课教师意见,班主任具体安排,各任课教师分别选定3—6名典型学生有针对性地进行教育,对进步学生及时鼓励、促进,对后进学生进行帮扶,育人对象每学期更换一次。
1.3.5 行政教辅人员要增强服务意识,由德育处(室)进行协调,征求本人意见,由班主任具体安排对学生进行帮扶。同时,热情接待家长和学生,并负责学生仪容仪表的检查。
1.4 育人要求
1.4.1 认真阅读值班、学风纪律等评比工作要求,严格按要求完成操作。
1.4.2 对不同类型的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教育,每月至少与学生谈心两次,与家长联系沟通或家访一次,帮助和指导家长进行家庭教育,争取家长对学校教育的支持。要及时了解学生的思想状况,帮助学生制订切实可行的进步计划,要求做好育人工作记录。
1.4.3 建立指导学生成长档案,记录指导学生成长过程中的闪光点和不足点,对症下药,制定学生的改进和发展目标并指导其完成。对每月一次的综合素质评价的自评给予指导,对班评提出意见。
1.4.4 行政教辅人员负责学生仪容仪表的检查每周两次,将违规学生姓名反馈给年级组长,并做好检查记录和填写好年级《学风纪律检查情况登记表》中相关内容。
1.4.5 任课教师与班主任要及时沟通、汇报,以便班主任全面了解情况,与任课教师共同采取措施。遇到特殊案例、问题,可要求年级组长在本年级进行“会诊”,制定教育方案,建立特殊案例、问题“会诊”制度。
1.4.6 育人教师要认真填写《全员育人记录表(手册)》,每月填报相应表格交德育处(室)。
1.4.7 各年级组要做好全员育人的协调指导工作,关注、记录全员育人过程中的典型教育案例(包括成功的、失败的),作为全员育人工作的经验教训,相互交流,促进全员育人工作的提升。
1.4.8 全体教职工按要求参加全校活动,并做到守时守纪,树立教职工的良好形象,为学生做出表率:如安排任务或协助工作时,应努力做到尽职尽责。
1.5 考核与奖惩
1.5.1 学校对教职工参加全员育人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工作实绩与全员育人奖励挂钩。对育人效果好,成绩显著者给予表扬与奖励;对育人方式、方法简单,给学生造成身心伤害,造成不良影响的,予以批评和处罚;育人效果与年度考核、奖励、评优、晋升职务等挂钩。
1.5.2 发现或有学生举报,教职工在课堂上或其它岗位上,不管理学生纪律,或学生违纪、出现事件时,教职工在场不进行制止、教育、处理的,经查实,给与处罚,年度工作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先进”。造成责任事故的,还将按国家法律规定和学校制度进行处罚。
1.5.3 值班不到位、迟到、早退或学风纪律评比工作中出现失误、虚假的,视具体情况予以处罚。
1.5.4 任课教师对典型问题学生的帮扶工作中,按要求与帮扶对象谈心或与家长联系沟通、家访,并做好记录。帮扶对象全学期没有出现帮扶问题的,期末予以教师适当奖励。没有按要求开展工作或记录有虚假成分的要予以处罚。
2.1一次性告知内容
2.1.1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的有关事宜。
2.1.2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事宜。
2.1.3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代收代办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有关事宜。
2.2一次性告知的要求
2.2.1家长来校咨询有关事宜,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明白。
2.2.2一次性告知要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做到:咨询事项一次讲清;办事要件一次讲清;所需表格一次给清。
2.2.3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时,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其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手续、办理时限;当服务对象咨询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畴的,要清楚告知应找哪个部门、哪位人员办理。
2.2.4对服务对象前来办理属于本人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如当时不具备办理条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必要的资料等,保证服务对象明白。
2.3责任追究
学校各处室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一次性告知的有关要求。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学生家长或学生多次往返的办事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道歉、或扣发绩效工资的处理。
3.1. 服务性收费、代收费的原则与要求
3.1.1. 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选择和非盈利原则。学校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要严格控制、公开透明,收费不能超出该项目标准。今后对普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实施定期发布、动态管理制度。
3.1.2. 普通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直接用于学生,学校和教师不得在为学生服务和代收费的过程中从中牟利,不得侵害学生利益。如有回扣的,应冲抵学生所交费用,与学生据实结算,不得挪作他用。
3.1.3. 普通中小学不得私自设立代收费项目。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服务性收费收入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收入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部门,不得计入学校收入。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服务性收费、代收费资金。
3.2. 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项目
3.2.1. 服务性收费项目
课后托管费(1-6年级)。
3.2.2. 代收费项目
按照国家实施素质教育要求的社会实践活动费;作业本(即符合新闻出版管理规定的学科练习册);学生校服费。
上述项目收费标准详见明细表。
附录A:天津市义务教育阶段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及标准明细表
(规范性附录)
项目 | 范围 | 标准 | 内容 | 备注 |
1、社会实践活动费 | 1-9年级 | 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 | 社会实践活动期间所发生的伙食、住宿、交通、材料费等及观影、观看演出、参观游览的门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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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作业本费 | 1-3年级 | 10元/生.学期 | 符合新闻出版管理规定的学科练习册 | 作业本收费标准按照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教委津价费〔2004〕375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
4—6年级 | 15元/生.学期 | |||
7—9年级 | 25元/生.学期 | |||
3、校服费 | 1—9年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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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三年运动装、夏装各一套,实行政府采购据实结算 |
4、课后托管费
| 1-6年级 | 10元∕生.月 |
| 市区、乡镇及以上公办小学 |
4.1 开放资源
4.1.1 健身场所(足球场、篮球场、乒乓球室、体操房、舞蹈房等)
4.1.2 文教场所(图书馆、阅览室、教室、礼堂等)
4.1.3 多媒体场所(电脑房、电子阅览室、多功能教室或多功能厅等)
4.2 开放形式
4.2.1 定时活动:居民个人在学校进行锻炼健身、学习活动;以团队为单位开展各类健身、学习的活动;居民参加街道定期开展的各类讲座、比赛、晚会等活动。
4.2.2 不定时活动:结合市、区开展的教育主题,居民参加街道组织的各类活动。
4.3 开放时间
4.3.1 双休日向社区开放学校的体育场所及各类专用教室。
4.3.2 平日在不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情况下,可向社区开放学校的会议室和礼堂。
4.4 开放制度
4.4.1 学校与社区签订教育资源开放使用协议书,明确职责及相关事宜。学校按照协议向社区居民提供活动场所和配套设施,居民应履行协议中规定的义务和要求。
4.4.2 每年初社区负责人将本年度使用学校教育资源的计划交给学校。
4.4.3 每周学校将开放活动时间、内容、要求等具体规定在校门口公示。
4.4.4 学校要组织社区居民学习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须知,使他们正确使用教育资源。既实现教育资源的共享,又保证教育资源的完好。
4.4.5 实行有效的赔偿制度,确保教育资源的可持续使用。
4.4.6 学校做好开放场地、设施的日常维护和维修工作。
4.4.7 学校安排人员在开放时负责值勤,并做好出入居民的验证、开放日志记录、秩序维护和相关管理工作。
5.1 组织体系
5.1.1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学校校长
副组长:德育副校长
成 员:德育主任、教务主任、后勤主任、人事主任(或党务干部)大队辅导员、体育组长、卫生老师。
5.1.2 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5.1.3 贯彻落实天津市教委关于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要求,制定本校安全管理措施保障学校及其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负责学校内各类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5.2 安全管理内容
5.2.1 构建学校安全工作保障体系,全面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和事故责任追究制,保障学校安全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5.2.2 健全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完善事故预防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不断提高学校安全工作管理水平;
5.2.3 建立校园周边整治协调工作机制,维护校园及周边环境安全;
5.2.4 加强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提高师生安全意识和防护能力;
5.2.5 事故发生后启动应急预案,对伤亡人员实施救治及责任追究等。
5.3 制度
5.3.1 教育制度
5.3.1.1 按照市教委的要求7-9年级学生上好公共安全教育课程,培养中小学生的公共安全意识。
5.3.1.2 组织学生认真学习有关交通、消防、饮食卫生等法规,增强法制观念,提高安全防范意识。
5.3.1.3 学校各级领导、班主任、教师要经常对学生进行安全意识培养,提高学生的自我防范自我保护能力.
5.3.1.4 在各项工作中,要把确保师生安全放在首位,并利用各种形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使师生掌握一定的防火、防毒、防震、防窃等方面的应急常识,掌握安全救护常识,指导学生学会预防事故、自救、逃生、紧急避险的方法和手段。
5.3.1.5 有计划地组织师生开展疏散逃生演练、安全知识竞赛、消防趣味运动会等活动。
5.3.2 检查制度
5.3.2.1 利用各级会议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校行政会,各处室工作会、年级教师会、班会都要把检查安全工作落实情况作为议事日程。
5.3.2.2 班主任对本班学生及设施负有相应的安全教育、检查责任。每位任课教师对自己的课堂和组织的相应活动负有安全教育、检查责任。
5.3.2.3 每日值勤行政领导要对全校范围进行安全检查,并记录在案。对存在于学校中的安全隐患进行及时排查整改。
5.3.2.4 各职能部门应经常对责任区进行安全检查,及时排除安全隐患。
5.3.3 门卫制度
5.3.3.1 学校保安室应具备重点部位的视频监控监视器、远红外线报警装置主机、报警电话并保证完好有效。
5.3.3.2 学校保安室应安排专职保安人员担任。对校外人员入校进行登记,禁止无关人员和校外机动车入内,禁止将非教学用易燃易爆物品、有毒物品、动物和管制器具等危险物品带入校园。
5.3.3.3 在校时间内,学生不得擅自离校,如有特殊情况,须由教师带领或持有班主任开据的证明。
5.3.3.4 每天按时静校,静校后外人一律不得进入学校,学生也不得擅自滞留在学校。
5.3.3.5 假期里,未经相关老师许可,学生不得私自到校,如因活动等其他原因需学生到校的,必须有教师组织并带领。
5.3.4 设备、设施安全制度
5.3.4.1 要对学校财务室、档案室(包括试卷存放处)等关键部门,机房、供电、供气、供热等重点部位,校区道路、广场、围墙等校园重点区域,教室、礼堂、体育场馆等集中活动区域,做到人防、物防和技防监管到位,安保设施齐备,视频监控监视器、远红外线报警装置主机、报警装备完好有效。重点部位随时检查,隐患排查及时,整改有效。
5.3.4.2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常对学校建筑物、构筑物、设备、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检验;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停止使用,及时维修或者更换。维修、更换前应当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或者设置警示标志。
5.3.4.3 学校应当在校内高地、水池、楼梯等易发生危险的地方设置警示标志或者采取防护设施。
5.3.4.4 学校应当建立用水、用电、用气等相关设施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
5.3.4.5 对于学生饮用的开水设备要有专人负责管理,采取限制温度的措施防止烫伤学生。
5.3.4.6 对于小学低年级教室的电插座,要按在学生摸不到的高度,防止学生触电。
5.3.4.7 学校无力解决或者无法排除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及时书面报告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5.3.5 消防制度
5.3.5.1 对于政府保障配备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加强日常维护,保证其能够有效使用,并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和消防车通道畅通。
5.3.5.2 在学校楼道、各专用教室配备好器材,严禁损坏、丢失、挪用。定期对灭火器进行更换,保持器材性能良好。
5.3.5.3 定期对消防小组成员进行培训,使其掌握消防知识,掌握灭火技能。
5.3.5.4 教职员工要掌握火灾扑救方法、火场逃生方法,并会报火警119、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组织学生疏散。
5.3.5.5 加强消防知识宣传,对学生进行消防常识教育,增强其处理火灾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
5.3.6 学校食堂管理或学生用餐配送单位卫生制度。
5.3.6.1 学校食堂严格遵守卫生操作规范,食堂物资要定点采购和索证、登记;每天饭菜要留验和记录;检查饮用水的卫生安全状况,保障师生饮食卫生安全。
5.3.6.2 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必须进行一次体检,保证身体健康状况符合从事餐饮人员标准。
5.3.6.3 每学期学校不定期组织家委会代表到供餐单位检查卫生,检查防疫证明、资质年检证明及从业人员的体检证明。
5.3.6.4 供餐单位给学生装餐器具要保持整洁,送餐汽车要专用。
5.3.6.5 严防发生食品安全事件和群体性食物中毒事故。
5.3.7 实验室管理制度
5.3.7.1 学校每个实验室要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置于实验室显著位置。
5.3.7.2 学校应当严格对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品的购买、保管、使用、登记和注销进行管理,妥善保管好化学易燃、易爆、剧毒药品,保证将危险化学品、放射物质存放在安全地点。
5.3.7.3 学生上实验课前,教师要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
5.3.8 安全信息报告制度
5.3.8.1 每位教职工对校园中任何时间任何地点发现的安全隐患负有尽力排除并及时上报责任。
5.3.8.2 教职工一旦发现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发现人要立即报告校长和其他安全工作领导小组成员。
5.3.8.3 学校接到报告后,要立即对隐患作出整改,发生事故要立即进行保护现场、抢救人员、并且立即上报教育局主管部门。
5.3.9 大型活动申报制度
5.3.9.1 班级或年级组组织大型活动,社会实践活动,要经过相应人员的认真研究,然后报告相应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报告校长批准。
5.3.9.2 学校组织大型活动,要经过班子成员全体研究决定,并上报区教育局。
5.3.9.3 学校组织师生出市活动,必须经教育局相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行动。
5.3.10 学校周边环境治安制度
5.3.10.1 学校周边环境治理关系到师生人身安全、食品卫生、文化活动等方面,系综合性治理,应取得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与通力配合,学校对周边环境应密切关注与监控。
5.3.10.2 学校应重视周边环境的安全治理工作,应主动联系辖区的派出所、街道、城管、文化监管等部门齐抓共管,净化校园周边环境。杜绝学校周围有毒、有害和污染(包括噪声)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学校周边无电子游戏机营业点、歌舞厅等营业性娱乐场所,200米内无网吧,创造清洁文明的周边环境。
5.3.10.3 严禁小商贩在校门口摆摊叫卖,不允许小商小贩进入校园,更不准在校内外张贴任何商业广告。
5.3.10.4 上学和放学期间,门卫保安人员要对校园外附近环境进行巡查,发现有对学生骚扰及各种事故,要针对不同情况及时报告110、或管辖区派出所,保护学生的安全。
5.3.11 有寄宿生的学校应当建立住宿学生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人负责住宿学生的生活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学校应当对学生宿舍实行夜间巡查、值班制度,并针对女生宿舍安全工作的特点,加强对女生宿舍的安全管理。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学生宿舍的消防安全。
5.3.12 学校应当建立安全工作档案,记录日常安全工作、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检查、安全隐患消除等情况。安全档案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
6.1 组织体系
6.1.1 应急处置小组
组 长:学校校长
副组长:主管德育副校长
成 员:德育主任、教务主任、后勤主任、人事主任(或党务主任)、大队辅导员、体育组长、卫生老师。
6.1.2 应急处置小组职责
6.1.3 按照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制定本校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并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的第一时间启动应急预案,迅速、准确的向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政府部门报告情况,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处置工作和善后工作。负责对教职工和学生进行安全培训和演练。
6.2 学校常见突发事件和预案
6.2.1 《消防灭火自救预案》
6.2.2 《处置爆炸事件应急预案》
6.2.3 《处置治安案件应急预案》
6.2.4 《学生传染性疫情和食物中毒预案》
6.3 应急处置和救援预案
6.3.1 火灾事件
6.3.1.1 当发现火情时,“应急处置小组”成员要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组织人员自救,视火势大小,决定是否向“119”、“110”报警,并向上级领导汇报火情。
6.3.1.2 后勤主任指挥电工立即切断电源、气源,并组织相关人员携带灭火器材直奔火情现场,用灭火器材尽快扑灭初起之火,或者设法延缓火势蔓延。
6.3.1.3 “应急处置小组”成员立即按各自的分工到达各楼层,指挥班主任带领学生,按照学校疏散图快速、有序、疏散到安全地点并立即清点人数。其他教职工迅速到达通道、楼梯口重要地点进行疏散保护。
6.3.1.4 现场如有伤员,立即组织相关人员开展救援工作,需紧急救治的立即拨打“120”。
6.3.1.5 当确认火已熄灭,立即排烟、抽水,彻底扑灭余火;安排人员值守现场,严防余火复燃。在没有得到有关部门许可前,任何人不得擅自破坏现场。
6.3.1.6 火情消除后,指挥班主任带领学生有秩序的回教室上课。如影响上课,由班主任用手机通过联络网通知家长到校接学生。
6.3.2 爆炸事件
6.3.2.1 当学校内某部位发现可疑爆炸物品时,处在现场附近保安或工作人员应迅速告知校长并说明爆炸物位置。德育校长立即报“110”和“119”。
6.3.2.2 后勤主任组织保安人员在安全位置监视可疑爆炸物,控制师生靠近,同时,组织保安、后勤人员携带灭火器材在安全位置做好灭火准备,直到“110”特警拆除爆炸装置。
6.3.2.3 学校“应急处置小组”指挥班主任学生有秩序的疏散到安全位置。
6.3.2.4 待公安人员清除爆炸装置或物品,确实查无其它可疑爆炸物后,班主任指挥学生有秩序的回教室,其他教师协助班主任组织学生疏散与返回。
6.3.3 治安案件
6.3.3.1 外来人员(包括学生家长)与传达室人员发生口角,以致殴打门卫或老师时,附近人员立即要向有关领导报告,有关领导立即到达现场,进行劝阻,控制事态的发展。
6.3.3.2 “110”民警到达后,应将打骂人者带离现场,以免影响正常的教学秩序,相关领导配合民警进行处理。
6.3.3.3 如遇外来人员(包括学生家长)到校滋事,值班保安人员劝阻其进入校区的同时,将情况迅速向相关领导汇报,相关领导要立即到达现场,控制家长情绪,一旦来者行为举止异常,无法控制,拨打“110”,请求民警协助解决。
6.3.3.4 学校发生治安案件,要及时用监控录像录下事件的全过程,收集取证材料,锁定嫌疑人,为公安机关提供录像资料,方便公安机关调查取证和对案件进行处理。
6.3.4 学校公共卫生事件
6.3.4.1 当社会暴发疫情或危害性传染病时(如鼠疫、霍乱、非典、禽流感、炭疽病、肝炎、肺结核等),学校“应急处置小组”会同校医按照市卫生防疫部门的统一部署,对学生进行预防知识教育,并采取防疫措施:晨检、通风、消毒、隔离,对缺勤的学生随访等。
6.3.4.2 当学校突发传染性病例时,校医要及时向校长汇报,并上报区卫生防疫部门,按照天津市传染病预防文件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
6.3.4.3 因进食食堂食物引发部分就餐人员腹痛、腹泻、呕吐、昏迷等食物中毒症状时,校长指派校医等相关人员立即对病员实施抢救,同时,呼叫“120”,或动用现有车辆,力争以最快速度将中毒人员送往医院救治,并向市、区卫生局紧急求助,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应立即封存就餐食物和食堂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配合卫生和公安部门调查取证;同时,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要求采取的其它措施,把事态控制在最小范围;组织教职工维护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应急处置小组”认真做好善后工作;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汇报处置情况,写出检查报告,提出对责任者实施追究的建议,并加强整改措施,坚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6.4 应急处置工作流程
6.4.1 实行校长报告制度
6.4.1.1 校长接到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后,迅速问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具体地点、危害程度、原因、有无人员伤亡、联系方式等。
6.4.1.2 学校“应急处置小组”可依据事件的危害程度及类别,向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得到领导指示后向其他相关部门报警求援。
6.4.2 采取应急救援行动
学校“应急处置小组”及相关人员第一时间到达事故区域,指挥现场人员有序撤离和救护等;评估事态的可能发展方向。参与救援人员戴好防护用品,携带必要工具,进入现场采取临时措施。
6.4.3 现场处理
现场的危险得到控制后,应对现场进行处理,以防止事故的再次发生。
6.4.4 结束紧急状态
根据现场的情况,作进一步的评估,确定结束紧急状态的时机,做好恢复正常教学秩序的准备
6.5 突发事件报告要求
6.5.1 突发事件报告程序
6.5.1.1 突发事件发生以后,现场目击或知情人员要立即向学校应急小组报告。
6.5.1.2 学校“应急处置小组”应当迅速上报区教育局领导。
6.5.2 突发事件报告时限
发生事件后,校长必须在1小时内逐级上报。
6.5.3 突发事件报告内容
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伤亡人数,电话,姓名,年龄,性别,身份,事件简要经过,事件发生原因的初步判断,事件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和事件控制的情况以及学校报告人。
6.5.4 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原则
应当按照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及时准确的查明事件发生原因,查明事件性质和责任。总结教训,提出整改措施。
6.6 责任与奖惩
6.6.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迟报、瞒报、漏报和谎报重要情况或者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与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7.1 财务管理规定
7.1.1 执行《会计法》及相关制度规定,按规定依法设置人员,落实岗位责任制,必须持证上岗。
7.1.2 按会计制度编制正确的记账凭证,记账凭证附件要求完整、规范,各原始凭证要有相关人员签字,要达到《会计法》的要求。
7.1.3 使用微机记帐,要求记帐及时(间隔不超过2天),严格按照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执行操作程序,定期杀毒,正确使用软件程序,做到帐帐、帐证、帐表一致。
7.1.4 学校日常性支出做到日清月结,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限额,正确使用支票领用登记簿。主管会计定期填制银行核对表,并复印后报送主管校长。
7.1.5 落实法人委托制度,实行印鉴、支票分离,收据与财务专用章相分离。
7.1.6 要及时为教职工上缴“四险一金”资金。
7.1.7 教职工公积金、补充公积金的核算上缴应符合规定。
7.1.8 应严格财经纪律,严格执行国家现行规定的教职工绩效工资标准,不滥发奖金和补贴。对教职工发放的工资、津贴及各种补贴,一律以银行折的形式发放,不得发放现金。
7.1.9 防暑降温、冬季取暖费及劳保用品按规定发放,不得另立标准。
7.1.10 会计报表按规定编制,做到真实、准确、完整,要有会计经办人和学校领导人签章。
7.1.11 各种会计凭证、帐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按规定要求定期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7.1.12 学校购买物品按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审批、报废和帐务处理,固定资产要做到帐、卡、物相符。
7.1.13 对在任期内财务责任审计及专项审计报告中发现的问题,按要求及时整改。
7.2 财务人员培训、考核与检查
7.2.1 培训
7.2.1.1 学校会计后续教育采取非脱产方式。
7.2.1.2 培训时间每年不得少于12天,每三年为一个周期。
7.2.1.3 连续三年未参加后续教育的学校财会人员,会计管理机构吊销其已取得的会计证,并不得参加上一档次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
7.2.2 考核
7.2.2.1 财务人员做好每三年会计换证工作。
7.2.2.2 财务人员每学年要参加学校的考评。
7.2.2.3 财务人员每年要接受教育局财务科的考评。
7.2.2.3.1 考核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档。
7.2.2.3.2 凡是考核优秀的,予以精神鼓励和物质奖励。
7.2.2.3.3 凡是考核基本合格的,限期整改,整改后经考核仍达不到要求的,由区教育局主管部门建议学校更换会计。
7.2.2.3.4 凡是考核不合格的会计人员,区教育局主管部门与校长协商,更换会计或主管部门指派会计。
7.2.2.3.5 凡是违反财政、财务制度,玩忽职守,给学校工作带来不良影响和严重损失的取消会计资格,调离会计岗位。
7.2.3 检查
7.2.3.1 每月接受主管财务校长的检查。
7.2.3.2 每年要接受区教育局财务科的检查。
7.2.3.3 每学期接受区教育局审计科的审计检查。
7.2.3.4 每学期财会人员写好学校财务工作自查报告,按时上交教育局财务科。
8.1印章的类型
8.1.1党总支、党支部印章。
8.1.2学校印章。
8.1.3学校法人印章。
8.1.4教务处、德育处、财务印章及各专项专用章。
8.1.5工会、团总支、团支部、少先队印章。
8.2印章的刻制
8.2.1学校印章由各区县教育局批示后,在公安局备案后方可由学校人事主任(或党务干部)到指定刻章部门刻制。
8.2.2学校党总支、党支部印章由各区县教育局党委批示后方可由学校人事主任(或党务干部)到指定刻章部门刻制。
8.2.3学校各处室用印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印章内容、规格、样式,由学校人事主任(或党务干部)到指定刻章部门刻制。
8.2.4印章刻章后,由学校人事主任(或党务干部)发文启用。需更换印章的,原印章必须交人事主任(或党务干部)封存或销毁。
8.2.5各处室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8.3印章的保管
8.3.1学校和党总支或党支部的印章由人事主任(或党务干部)管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各处室印章(含各类专用印章)由处室主任管理,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校长进行处理。
8.4印章的适用范围
8.4.1学校印章用于:
8.4.1.1以学校名义报送的各类报告、报表;
8.4.1.2以学校名义签发的各种奖惩决定;
8.4.1.3教职工晋升职务的各类申报材料;
8.4.1.4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
8.4.1.5以学校名义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委托书、外出调查介绍信等;
8.4.1.6学生毕业档案资料;
8.4.1.7常规性的行政工作用印。
8.4.2党总支、党支部的印章用于:
8.4.2.1学校党支部的各项决定;
8.4.2.2新党员入党申请书;
8.4.2.3外调介绍信;
8.4.2.4以学校党组织名义颁发的各类表彰决定和奖状。
8.4.3各处室印章用于:
8.4.3.1学生各类证明、升学报表使用教务处印章;
8.4.3.2学校对学生品行方面的评价及校级表彰证书用德育处的印章;
8.4.3.3各项财务报表用财务印章;
8.4.3.4学校收发文件报纸使用专用印章。
8.4.3.5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印章专章专用。
8.5印章使用
8.5.1学校应严格用章使用制度,印章使用时应先登记再使用,使用法人印章需经校长同意后方可加盖。
8.5.2使用印章要在办公室内,严禁携带公章出外使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信笺上加盖公章。
8.6印章的管理
8.6.1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因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将印章移交给校长或副校长,并做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8.7印章的销毁
8.7.1对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人事主任(或党务干部)应当及时收回原有印章,按管理权限上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8.7.2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人事主任(或党务干部)按程序申请办理。
8.7.3人事主任(或党务干部)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销毁。
9.1 2008年及其以后本市新建和改扩建的学校
9.1.1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均应达到1987年国家计划委员会批准的《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规范》),2002年建设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教育部批准的《城市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中的“规划指标”及2008年教育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学校体育卫生条件试行基本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要求,并应增加网络控制室。
9.1.2学校用地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三部分。均应达到《规范》中“一般地区”的指标、《标准》中的“规划指标”及《通知》的有关要求。有条件的地区运动场地应铺设人工草皮,跑道应为塑胶跑道。
9.1.3学校建设规模、建筑面积,均应达到《规范》中“一般地区”的指标、《标准》中的“规划指标”及《通知》的有关要求。
9.1.4主要建筑标准,均应达到《规范》和《标准》的有关要求。小学和九年一贯制学校的教学楼不应超过四层,初中教学楼不应超过五层。
9.1.5学校室内环境,包括采光、照明、通风换气等均应符合《规范》、《标准》及《通知》的有关要求,并应实行集中供热,普通教室不宜设置空调。
9.1.6学校的生活设施均应达到《规范》、《标准》中的“规划指标”及《通知》的有关要求,并具有较好的舒适程度。学校均应分设师生卫生间,均应设置室内水冲式卫生间,室内卫生间及其前室均应分别设置污水池和地漏,洗手盆和镜台。校园较大的学校,宜同时设置适量蹲位的室外卫生间,其位置应在教学、办公区的下风方向,并保持适宜的距离。卫生间均应设置满足规范要求的蹲位(大便器),严禁设置槽式蹲位(即大便槽),大便蹲位应设隔板。卫生间应有排气设施和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地面应防滑,并易清洁;卫生间必须吊顶,墙面瓷砖也必须到顶,以便冲刷。部分卫生间还应有无障碍设施。
9.2 2007年及其以前建设的小学、初中和九年一贯制学校
9.2.1学校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办公用房、生活服务用房均应达到《规范》、《标准》中的“基本指标”有关要求。其专用教室还应满足以下标准:小学12个班规模,要配备专用教室6间;18个班规模,要配备专用教室7间;24个班规模,要配备专用教室7间;其中音乐教室67平方米,自然教室75平方米,美术教室75平方米,书法教室75平方米,语言教室67平方米,信息技术教室67平方米。初中12个班规模,配备专用教室8间;18个班规模,配备专用教室10间;24个班规模,配备专用教室12间;其中化学实验室90平方米,语言教室90平方米,物理实验室90平方米,美术教室90平方米,生物实验室90平方米,史地教室90平方米,信息技术教室90平方米,音乐教室90平方米,劳技教室90平方米。
9.2.2现有学校用地,应包括建筑用地、运动场地、绿化用地三部分, 运动场地应保证全校学生一次完成课间做操,有条件的学校铺设塑胶地面(或人工草皮)和塑胶跑道。学校总用地面积达到以下标准:小学12个班规模,学生人数480人,用地总面积5424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11.3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生人数720人,用地总面积7416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10.3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生人数900人,用地总面积8460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9.4平方米。中学12个班规模,学生人数540人,用地总面积6588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12.2平方米;18个班规模,学生人数810人,用地总面积9315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11.5平方米;24个班规模,学生人数1080人,用地总面积11664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10.8平方米;30个班规模,学生人数1350人,用地总面积13635平方米,生均用地面积10.1平方米。
9.2.3现有学校主要建筑标准,必须达到安全要求。室内环境包括采光、照明、通风换气等应符合《规范》要求,并应实行集中供热。
9.2.4市区现有学校均应分设师生卫生间。均应设置室内水冲式卫生间,室内卫生间及其前室均应分别设置污水池和地漏,洗手盆和镜台。校园较大的学校,宜同时设置适量蹲位的室外卫生间,其位置应在教学、办公区的下风方向,并保持适宜的距离。卫生间均应设置满足规范要求的蹲位(大便器),严禁设置槽式蹲位(即大便槽),大便蹲位应设隔板。卫生间应有排气设施和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地面应防滑,并易清洁;卫生间必须吊顶,墙面瓷砖也必须到顶,以便冲刷。部分卫生间还应增设无障碍设施。
9.2.5农村现有学校应按1997年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对旱厕进行彻底改造,建设水冲式卫生间。
10.1学校教学装备建设
10.1.1 义务教育学校实验室及功能教室内设备、设施装备及管理的要求
规范引用下列国家标准:
GB 5700室内照明测量方法
GB 5701室内空调至适温度
GB 8772电视教室座位布置范围和照度卫生标准
GB/T 17226中小学校教室换气卫生标准
GB 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10.1.2 初中规范
10.1.2.1环境要求
10.1.2.1.1采光:应保证实验室教学用房的最佳建筑朝向,避免室内直射阳光。主要采光面应位于学生座位左侧。生物准备室应至少有一个向阳的窗户,存放生物标本的仪器室宜为北向布置。
10.1.2.1.2照明:实验台面的平均照度应符合GB50034的有关要求不低于3001x,其照度均匀度不低于0.7;灯具悬挂高度距实验台面不应低于1700mm,不宜用裸灯;书写板宜设局部照明,书写板面的平均照度应符合GB50034的有关要求不低于5001x,照度均匀度不低于0.7;实验台上若设计局部照明,前排灯不应对后排学生视线产生直接眩光。
10.1.2.1.3遮光:窗户可装窗帘。做光学实验用的实验室应设遮光通风帘。
10.1.2.1.4温度:室内设计温度应符合GB5701的有关要求,宜在16℃~28℃。
10.1.2.1.5通风换气:实验室、准备室的换气次数应符合GB17226的有关要求,不低于4次/小时,宜采取各种有组织的自然通风措施,使室内二氧化碳浓度低于1.5‰ ;必要时还应采取排风扇强制置换室内污染空气的措施;若采用排风到桌(化学)装置时,风速应连续可调,各风罩口风速应基本一致,最大风速下可实现换气次数不低于10次/小时。
10.1.2.1.6环保:室内环境噪声不大于65dB;新建、改建、扩建实验室及附属用房时,甲醛、苯、氡等有害气体和放射性污染应符合相关标准中的限量值;实验废液应收集并进行委托处理,经处理后方可排放。排放应达到国家废水综合排放水质要求。
10.1.2.1.7安全:各室应备有效的消防设施。每个化学实验室应设置一个事故急救冲洗水嘴和急救箱。急救箱中的药品应注意及时更换;有贵重设备的室应加装防盗门;有贵重电教设备的室应设有自动防盗报警装置。
10.1.2.2固定设施
10.1.2.2.1书写板:书写板下沿与讲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1000mm~1100mm。
10.1.2.2.2讲台:两端与书写板竖直边缘下延长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m,宽度不应小于650mm,高度宜为200mm。
10.1.2.2.3电源:各室电气线路应采用防火要求的暗线铺设方式,安装自动断电保护器,有可靠的接地措施。
10.1.2.2.4水源:设有给排水设施的室,宜设水槽和拖把池,排水口应有水封装置。
10.1.2.2.5气源:可根据需要设置气源,并应有一定的安全措施。
10.1.2.2.6通讯:各室应根据实际情况设一处或多处网络接口。
10.1.2.2.7教学电视:各室内设置电视机时,应符合GB8772的有关要求。观看距离以座椅前缘至电视屏幕垂直面间水平距离为电视机屏幕尺寸的4~11倍为宜。观看的水平斜视角不宜超过45°,仰角不宜超过30°。
10.1.2.2.8教学屏幕:各室内安装屏幕时,屏幕下沿距讲台面不应低于l1OOmm,屏幕的宽度宜为屏幕垂直面至最后一排座椅距离的1/6。
10.1.2.3布置
同一学科的实验室宜布置在同一层面,化学实验室应设置在一层;各室第一排实验台或学生机桌的前沿与书写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500mm,边座学生与书写板远端形成的水平视角不应小于30°;最后一排实验台的后沿距后墙不应小于1200mm;与书写板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11000mm;实验室两实验台间前后的净距离:双人单侧操作时,不应小于600mm;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1300mm;超过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1500mm;实验室中间纵向走道的净距离:双人单侧操作时,不应小于600mm;四人双侧操作时,不应小于900mm;实验室实验台端部与墙面(或突出墙面的内壁柱及设备管道)的净距离不应小于550mm;学校在进行实验室布置时,应结合学科特点,充分体现科学性、合理性、安全性。
10.1.2.4实验室设备
10.1.2.4.1演示台、实验台、准备台和计算机桌
台面:演示台、准备台尺寸不小于(LXD)2400mm×700mm,实验台生均有效操作面积不小于600mm×500mm。外观应平整、无明显缝隙,若采用封边处理的,封边条不应有脱胶、鼓泡;台面材料:应采用优质环保材料,应符合相应材质的力学性能和理化性能要求。其中化学台耐腐蚀、耐污染等要求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要求;演示台、实验台和计算机桌均应有良好的稳定性,实验台前沿可设高约50mm的围板,延伸到两侧的围板长应不大于200mm,铺设有管线到台的实验室,实验台与地面间应采取固定措施。
10.1.2.4.2仪器柜、药品柜、陈列柜
数量、规格及内部格局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其中,柜中搁板位置应可调节,对于存放较重仪器的搁板宜做承重加强处理。药品柜中搁板宜设计成阶梯式,应设计通风装置;搁板面材应耐酸、耐碱、耐热、阻燃。危险药品柜应防腐、应有必要的安全措施。陈列柜宜设计成透明体,并应采取防潮、防虫蛀等措施。
10.1.2.4.3通风柜(化学)
通风柜用于产生有害气体实验的准备,柜内宜设给排水装置,但电源插座、照明及煤气开关均不得设在通风柜内。
10.1.2.4.4资料柜、储物柜
数量、规格及内部格局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
10.1.2.4.5学生凳
高度宜可调节,无棱角。
10.1.2.4.6电源
演示台、准备台和实验台应有220V交流电源;教学电源和学生电源可选用集控电源或分立电源,指标应符合相关标准,充分满足实验教学的需要。
10.1.2.4.7插座
交流220V,演示台宜采用电流不小于6A多用插座,演示台、实验台应选用通过国家认证的安全插座,设计位置应合理。
10.1.2.4.8水槽及水嘴
演示台水槽宽度不小于600mm,实验台水槽宽度不小于400mm;深度不小于180mm,排水口应有水封装置,并设高位水嘴。若将水槽置于台面上的,水槽的四周应做密缝处理,无脱胶、漏水现象。
10.1.2.4.9废液收集器
化学实验室和生物实验室应配置废液收集器。
10.1.2.4.10工具
应配置制作、修理仪器所用的工具及仪器小车、梯子等。
10.1.2.4.11信息传输设备
宜配置适当的显示装置和播放设备。信息的传送和显示:信息传送部分可由局域网端口等信息源,计算机等信息查询设备和音、视频电子设备组成,并由显示装置来实现。设备的功能和技术指标宜适时选择;数据的采集和处理:有条件的学校宜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对实验进行实时测量、数据处理和结果分析;实验资料的查询:有条件的学校装备一套或多套与网络相连接的计算机设备,方便查询相关资料,帮助自主设计实验。
10.1.2.4.12辅助电器
根据学科需求配备电冰箱
10.1.2.4.13培养室设备
有条件的学校宜配置超净工作台、培养架、培养葙、高压灭菌锅、连接环等培养设备。
10.2学校图书馆(室)规范
10.2.1小学和初中生均图书分别达到30本和40本,并定期补充、更新。图书馆、阅览室每天向学生开放,借阅覆盖率为100%,借阅周转率不断提高。
10.2.1.1学校图书馆(室)图书配置、相关设施符合要求;小学阅览室,教师座位比例达到或超出教师人数的25%,学生座位比例达到或超出学生人数的4%;中学阅览室,教师座位比例达到或超出教师人数的25%,学生座位比例达到或超出学生人数的5%。
10.2.1.2学校图书馆(室)藏应达到小学生均30册、初中生均40 册的标准。
10.2.1.3学校图书馆(室)建有管理制度、开放制度、借阅制度。
10.2.1.4学校要有图书借阅记录,学生借阅覆盖率要达到100%。
10.2.1.5不断提高图书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一年内学生借阅的人次。
10.3学校教科书循环使用规范
10.3.1严格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保证有效使用。
10.3.1.1学校教科书循环使用要建立管理制度,保管办法。
10.3.1.2学校循环使用的教科书保管要采取防火、防潮、防尘、消毒灭菌等措施。
11.1各类生活设施符合市教委《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建设达标的意见》的相关要求,方便适用。
11.2免费提供充足饮水。
11.2.1学校应有方便、安全的免费饮水设施。
11.2.2杜绝收费饮水现象。
11.3设置满足师生需要的水冲厕所,保证清洁卫生。
11.3.1市区现有学校均应分设师生卫生间。均应设置室内水冲式卫生间,室内卫生间及其前室均应分别设置污水池和地漏,洗手盆和镜台。校园较大的学校,宜同时设置适量厕位的室外卫生间,其位置应在教学、办公区的下风方向,并保持适宜的距离。卫生间均应设置满足规范要求的蹲位(大便器),严禁设置槽式蹲位(即大便槽),蹲位间应设隔板。卫生间应有排气设施和可靠的防水和排水设施;地面应防滑,并易清洁;卫生间必须吊顶,墙面瓷砖也必须到顶,以方便冲刷。部分卫生间还应增设无障碍设施。
11.3.2农村现有学校应按1997年建设部、国家计划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批准的《农村普通中小学校舍建设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对旱厕进行彻底改造,建设水冲式卫生间。
11.4安排就餐的学校须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就餐条件,学校食堂应达到食品卫生信誉度B级以上。
11.4.1无食堂而安排学生就餐的学校,供餐单位应具备相应资质证书,资质应达到食品卫生信誉度B级以上。学校要组织好学生就餐。
11.4.2有食堂安排就餐的学校,学校食堂应具备相应资质证书,资质应达到食品卫生信誉度B级以上。
11.4.3学校如有住校学生,要落实好住校生的就餐事项。
11.5学校要具备集中式供热设施,保证冬季取暖。
11.6卫生室能提供校内初步卫生保健服务。
11.6.1学校卫生室要有管理制度和可能出现相关事故的应急方案。
11.6.2学校要安排卫生室专职或兼职保健人员。
11.6.3学校卫生室要有常用药品。
12.1学校办学理念。各校结合本校实际制定出适于学校、教师、学生发展的办学理念。
12.2三风一训:校风、教风、学风、校训。
12.3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12.4校徽。
12.5校旗。
12.6校歌。
12.7校园艺术节(每学年一次)。
12.8校园读书节(每学年一次)。
12.9校园布置:伟人像 ,中小学生守则,学生艺术作品展。
12.10校园绿化和美化。
12.11校园景观设计。
12.12校史馆。
12.13学校电视台、广播站。
12.14学校网站。
12.15学校自编报刊。
12.16构建课堂教学文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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