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务处工作手册》
目 录
1.1 严格控制学生一日在校活动时间。
学生在校活动时间小学生不得超过6小时;初中生不得超过8小时。小学托管班不得以任何名目组织上课;初中毕业年级可以对少数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组织补课,其他年级严禁举办各种名目的文化课补习班、提高班。小学、初中均不得设早、午、晚自习,不得随意占用双休日、节假日上课或补课。
1.2 严格控制学生作业总量。
1—2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3—4年级家庭作业不得超过40分钟;5—6年级家庭作业不得超过1小时;7—9年级家庭作业不得超过1.5小时。严禁给学生布置重复性、惩罚性作业。确保学生每天睡眠时间,小学生不少于9小时,初中生不少于8.5小时。
1.3 严格控制考试监测。
学校必须按照有关规定选用质量监测资料或评估试卷,不得随意增加考试次数、考试科目和考试难度。每学期举行一次考试,坚持水平考试的原则,试卷不得超出课程标准和教材要求,不得出偏题、怪题。
1.4 严格控制学科竞赛。
任何单位和团体均不得组织面对初中一、二年级学生参加的各类学科竞赛。初三年级学科竞赛由市教委责成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1.5 严格落实课程计划。
开足、开齐各类课程,不得随意增减课程门类、难度和课时,不得随意挤占非考试科目课时。严格执行教学计划,掌握教学进度,严禁提前结课、停课。落实每天两个大课间活动,确保学生每天一小时的课外体育活动时间。
1.6 严格落实管理责任。
校长是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第一责任人,要进一步强化法制观念,增强依法办学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规范办学行为,做到令行禁止。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的评价观,不得把升学率作为学校办学水平和教师教学水平的唯一评价指标,不得按考试成绩排队,不得以学生的考试成绩作为唯一标准评价学生。学校要建立内部监督机制,成立“减负”督查小组,加强对学校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的检查和指导。
2.1 课程管理
2.1.1 严格执行课程计划,落实课程标准,切实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2.1.2 坚决纠正任何违背教育规律、随意加深课程难度、随意增减课程和课时、赶超教学进度和提前结束课程的现象。
2.1.3 在规定教学时间内,通过课堂的有效教学和学生学习效率,保证教学质量。
2.1.4 树立新课程理念,认真落实天津市地方课程,开发校本课程。
2.1.5 开展“阳光体育活动”,坚持学生每天体育锻炼一小时,保障学校开展团队活动和社会实践活动时间及活动质量。
2.2常规教学管理
2.2.1认真制定教学工作计划。每学期初,制定学校、年级及各学科教学工作计划。制定计划的依据是课程标准、教学大纲、教材及学生的现实发展水平,教学计划要制定出教学工作全过程的具体安排。
2.2.2制定管理细则。各校要结合本校师生教、学实际,制定严谨规范、有效的教学管理细则,提高教学常规管理水平。
2.2.3集体教研。每周一次按年级分学科进行集体教研,应用和推广先进的经验和成果。并做到五定:定时间,定地点,定进度、定内容,定主讲人。
2.2.4教学常规检查。
2.2.4.1校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和教务主任经常深入并指导课堂教学和教研活动,并做好教育教学笔记。
2.2.4.2每学年校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和教务主任听课分别不少于60、80、120节(兼课减半),听课后要及时进行评课,认真指导教师的教学工作。使用区教育局统一的听课记录本,每学年的六月底交区教育局中、小学科检查。
2.2.4.3开展教学方式和方法的改革,注重常态的课堂教学效果,每个教师课上要做到:面向全体学生,注重精讲多练,坚持师生互动,运用电教技术,完成教学目标,使每个学生都有收获。
2.2.4.4每学期校长、主管教学的副校长和教务主任要在期中、期末两次检查教师备课、授课、作业批改情况。
2.2.4.5严格控制作业量。建立填写教学日志的制度,各班学习委员每天按要求认真填写,下午最后一节课交到学校教务处,教务处对作业量超标应及时进行协调,坚决落实教育部及市、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规定”。
2.2.5教学质量检测评估制度
2.2.5.1把教学和评价有机结合起来,注重发挥评价的诊断、激励和发展功能。有效地促进学生学业进步和全面发展,改进教师的教学工作和促进教师的专业成长。
2.2.5.2严格执行关于考试的规定。按上级规定小学各科进行期末考试;初中进行模块考评和期中、期末考试,不得擅自增加考试次数。
2.2.5.3规范考试过程:认真命题、严格监考、科学评卷、准确登统,并及时给学生分析试卷。
2.2.5.4研究性学习和实践课程要注重多元评价。评价者可以是一个教师,也可以是教师小组;可以是学生个人,也可以是学生小组;可以是家长、也可以是与开展研究性学习相关的企业、社区或有关部门。自评和他评相结合。
2.3教学装备管理
2.3.1各科教学仪器、设备达到《天津市中小学教学仪器配备标准》(津教委基〔2007〕7号)的有关要求。课外活动器材能满足学生需要。
2.3.2教室和专用教室的设施齐备、安全,达到《天津市义务教育学校实验室及功能教室设施装备管理规范》(津教委〔2008〕45号)的有关要求。
2.3.3严格仪器、设备、设施及各类耗材的管理,并及时保养、维修、更新、补充,仪器、设备完好率应达到95%,保证安全使用。
2.3.4充分使用专用教室,广泛进行课程熏陶。开放陈设,展示与教学相关的标本、仪器、设备,方便学生参观。演示和分组实验开出率均达到100%。
2.3.5小学和初中生均图书分别达到30本和40本,并定期补充、更新。图书馆、阅览室每天向学生开放,借阅覆盖率为100%,借阅周转率不断提高。
2.3.6严格教科书循环使用管理,保证有效使用。
3.1 入学:
3.1.1 初中实行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
3.1.2 凡被初中录取的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凭录取通知书到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在规定日期内到录取学校办理注册入学手续后,即取得天津市初中学生学籍。
3.1.3 因故不能按期注册的,需由其父母或其它监护人于规定时间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延缓入学时间一般在15日以内),并提交相关证明,由学校批准后方可延期。
3.1.4 初中实行全市统一的学籍管理,学校应在新学年开学后两周内按规定为七年级新生编制花名册,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为新生编排学籍号,报市教委备案。
3.1.5 学籍号由九位数字组成。即“级号”两位,“区号”两位,“校号”两位,“学生号”三位。学籍号编排后,不得随意更改或重复,班主任负责建立并逐步完善其学籍档案。
3.1.6 新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学校将在校生学籍变更情况报区县教育局审核备案。区县教育局在规定时间内到市教委办理学籍变更手续。
3.2 转学:
3.2.1 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随意转学。因特殊情况确需转学的,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在转出和转入学校同意、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合格后,报市教委备案。本区范围内原则上不办理转学手续。
3.2.2 本市范围内的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前、后一周。七年级第一学期、九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予办理转学手续。
3.2.3 本市范围内初中学生办理转学的程序为: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入、转出双方学校同意,双方区县教育局(教委)审查批准,由转入区县教育局(教委)报市教委备案。任何学校不得接收不符合转学手续的学生。
3.2.4 本市转往外省市的初中学生,需持转学证明,由原学籍校填写市教委统一印制的“转学登记表”,经转出校、转出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备案。
3.2.5 外省市转入本市的初中学生,需持本市正式户口和转学证明,到户口所在区县教育局登记,区县教育局按就近入学的原则负责安排学生入学就读。
3.2.6 蓝印户口学生转入本市学校就读,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并不得在本市范围内转学。
3.2.7 初中学生休学期间不允许转学,学生在接受处分期间不予办理转学。
3.3 借读:
3.3.1 本市在籍学生不允许在本市其他学校借读。非本市户口,在本市有居住条件的外省市户口的初中学生,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
3.3.1.1 父母双方因公出国工作半年以上,有派出所证明信,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3.3.1.2 父母双方工作流动性较大,有工作单位证明,学生需要由住在本市的亲属监护的;
3.3.1.3 有本市居住地公安机关暂住证明的外省市学生。
3.3.2 申请在本市借读的普通初中学生,需提供以下材料:
3.3.2.1 父母双方工作单位证明、暂住证明或派出所证明;
3.3.2.2 学生学籍所在学校的上一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学籍证明;
3.3.2.3 学籍所在学校同意在外省借读的证明。
3.3.2.4 学生家长持上述材料联系本市初中借读,经学校同意接收后将相关材料报区县教育局审查,审查后再报送市教委审批。
3.3.3 本市到外省市借读的学生,经学籍校和外省接收校双方同意,可向学籍校提出申请,办理到外省市借读的手续,学籍由学籍校保留。学生在外地借读超过一学年,应提前到学籍所在校续办借读手续,未经学校批准学生不得擅自外出借读。
3.3.4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可以申请在本市借读。具备户籍证明、暂住证明、住房证明、务工证明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所在区县教育局负责安排到公办学校借读。
3.3.5 批准在本市借读的学生,允许参加本市初中毕业生学业水平考试和学业水平考查,需要在本市继续升学的学生,只能报考招收外省市学生的中职类学校。不能参加普通高中的录取。
3.4 休学、复学
3.4.1 在校学生因病每学期累计休假超过八周仍不能到校坚持学习者,可以申请休学。须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持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经学校和区县教育局同意,报市教委审查批准后,方可办理休学手续。学生休学期间可申请保留学籍,休学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3.4.2 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内凭区县教育局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续办休学手续。连续休学一般不得超过2年。除学生本人身体原因以外的其它原因一般不准休学。
3.4.3 学生休学期满要求复学或休学期间要求提前复学的,应由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持医疗机构证明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由学校核准报送区县教育局,经市教委中学处审核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学校准予复学的学生,可按其实际程度安排到相应年级学习。
3.4.4 办理出国学习的学生应将护照复印件及家长申请交学校备案。已出国的学生两年之内可以返还。由家长向学校提交恢复学籍的申请,经区县教育局审定,报市教委备案后可以恢复学籍。
3.4.5 初三年级第二学期原则上不再办理休学、复学手续。
3.5 其他学籍变更
3.5.1 初中学生在学期间不得中途退学。区县和学校应扶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初中学业。学校要关注学习有困难的学生进步,不得歧视或排挤。
3.5.2 学校不得开除初中学生。初中学生因犯罪被少管、劳教、判刑,期满后16周岁者不再复学,由原校开具学历证明。不满16岁且未学满九年者,由原学籍校安排相应年级学习。
3.6 升级和留级
3.6.1 初中学段之内的升级采取直升的方式,原则上不允许跳级。
3.6.2 学校要保证每一个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读满九年,初中学段原则上不实行留级制度。极个别学习确有困难的学生,可由学生本人及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后方可留级。
3.6.3 初中毕业年级的学生不准留级。
3.7 毕业
3.7.1 初中毕业生学业考试、考查成绩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毕业标准的主要依据。初中毕业合格标准为: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体育学业考试成绩的40%,与平时成绩的60%合并计算,总分达到300分;其它学科的考查成绩均达到合格(含补考);综合素质评价五个维度均为D级以上(含D级)。
3.7.2 学生在初中段学完三分之二以上课程者为肄业,学习期满未达到毕业标准者为结业。
3.7.3 初中毕业证、肄业证、结业证均由区县、学校颁发。
3.8 学籍信息管理
3.8.1 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档案管理,要按照规范要求采集学生的相关信息,为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
3.8.2 新生注册信息及学生转学、休学、复学、借读等学籍信息须于开学后三周内集中报市教委审核备案。
4.1 加强招生管理
初中招生工作在市教委宏观指导下,由各区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各区县教育局结合本区县实际,制定本年度初中招生工作方案,经区县政府批准,报市教委中学处备案后组织实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市教委直属学校初中部和参与举办的民办学校招生由所属区县教育局管理。
4.2 推进免试就近入学
各区县要采取坚决措施,扎实有效地推进初中免试就近入学,遏制考试择优现象的蔓延。要根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资源的实际,合理规划学校布局,科学调整学区片,在学区片内均衡教育资源,深入挖掘学区片的功能,积极引导小学毕业生免试就近到公办学校就读。
4.3 促进均衡发展
市内六区要充分运用优质高中初中部招生指标定向分配的机制,遏制选拔性考试,促进义务教育学校均衡发展。严格执行当年招生规定,要以小学毕业生总数为基础下达招生指标;各小学依据《天津市小学生素质评价手册》,采取多元评价的方式等额推荐小学毕业生;要加强监管,保证推荐工作公平、公正。
4.4 规范招生行为
各区县要加强对所属民办学校初中招生计划的管理,全市民办学校招生总量控制在8%以内,市内六区的民办学校招生总量控制在15%以内。不得超计划招生,不得进行选拔性考试。自愿到民办学校上学的学生,按照各区县确定的招生办法入学。
4.5 落实惠民政策
持“蓝印户口”的学生入学就读实行属地安置,属地管理。要切实保障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农民工子女随父母在津入学,需提供户籍证明、暂住证、务工证和住房证明,由区县教育局负责安排到公办初中校就读。
4.6 认真做好宣传
要面向社会,面向学生和家长广泛宣传招生政策,增强招生工作的透明度。要做好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工作,及时化解矛盾,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4.7初中招生工作原则上在6月上旬以后开始,未经市教委批准,任何学校不得提前招生,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跨区县招生。
5.1普通小学、初级中学,免费招收能适应其学习生活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
5.2进入普通小学、初级中学上学的残疾儿童、少年,要与正常儿童、少年一起编班,不得单独编班。
5.3对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凡家长自愿要求在专门的特殊教育学校入学的,学校必须招收,保证其接受义务教育。
5.3.1盲聋哑学校面向全市招生。
5.3.2各区启智学校招收本区智障儿童、少年。
5.3.3初级中等以下特殊教育学校对严重残疾不能到校上课的儿童和少年,指定老师到家里授课,保证其受教育的权利。
5.4普通小学、初级中学、盲聋哑学校、启智教育学校,应当具备适合残疾人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5.5普通小学、初级中学、盲聋哑学校、启智教育学校不得向残疾儿童和少年收取任何费用。
5.6外来务工人员的残疾子女在津入学,享受同等待遇。
5.7残疾儿童和少年完成义务教育学业,要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
6.1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专指父母是外省市在津务工人员,子女随父母在我市暂住,年龄在6至15周岁,需要在我市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6.2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须持有暂住证、原籍户籍证明、务工证明、住(租)房证明、原籍或天津市儿童预防接种证,向暂住地所属区县教育局提出申请。经所在区县教育局审核后,统筹就近安排在公办学校就读。选择民办学校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按民办学校的规定办理入学手续。
6.3 由原籍转入本市义务教育学校就读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除须具备以上规定条件外,还要由原所在学校开具转学证明。区县教育局在每年寒暑假期间统一审核办理转学手续。
6.4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在教育教学、学籍管理、教育收费、评优奖励、考试竞赛、文体活动、加入团队组织等方面,实行与本市学生同等对待的政策。各区县不得设置专门面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的学校。学校不得将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单独编班。
6.5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完成义务教育学业,经考试合格,要颁发相应的毕业证书。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小学毕业需继续在津就读初中的,按我市现行初中招生办法执行。
6.6 各学校不得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收取借读费及其他费用。
6.7 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在津接受义务教育,享受与本市学生相同的免收学杂费和免收书费政策。对在学习、生活等方面有困难的学生,学校要按有关政策予以帮助。
6.8 学校要与相关派出所、居委会等加强联系,做好所属学区片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各有关学校要建立与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家庭沟通联系的制度,共同做好有关教育工作。
6.9 做好有关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情况的调查统计工作,每学期开学要上报局有关科室。
7.1 印章的类型
7.1.1 党总支、党支部印章。
7.1.2 学校印章。
7.1.3 学校法人印章。
7.1.4 教务处、德育处、财务印章及各专项专用章。
7.1.5 工会、团总支、团支部、少先队印章。
7.2 印章的刻制
7.2.1 学校印章由各区县教育局批示后,在公安局备案后方可由学校人事主任(或党务干部)到指定刻章部门刻制。
7.2.2 学校党总支、党支部印章由各区县教育局党委批示后方可由学校人事主任(或党务干部)到指定刻章部门刻制。
7.2.3 学校各处室用印由校长办公会议确定印章内容、规格、样式,由学校人事主任(或党务干部)到指定刻章部门刻制。
7.2.4 印章刻章后,由学校人事主任(或党务干部)发文启用。需更换印章的,原印章必须交人事主任(或党务干部)封存或销毁。
7.2.5 各处室领取印章时,必须履行登记手续并办理交接签收手续。
7.3 印章的保管
学校和党总支或党支部的印章由人事主任(或党务干部)管理,不得擅自委托他人代管,各处室印章(含各类专用印章)由处室主任管理,保管的印章有异常情况,要及时上报校长进行处理。
7.4 印章的适用范围
7.4.1 学校印章用于:
7.4.1.1 以学校名义报送的各类报告、报表;
7.4.1.2 以学校名义签发的各种奖惩决定;
7.4.1.3 教职工晋升职务的各类申报材料;
7.4.1.4 以学校名义颁发的各类证书、奖状等;
7.4.1.5 以学校名义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协议书、委托书、外出调查介绍信等;
7.4.1.6 学生毕业档案资料;
7.4.1.7 常规性的行政工作用印。
7.4.2 党总支、党支部的印章用于:
7.4.2.1 学校党支部的各项决定;
7.4.2.2 新党员入党申请书;
7.4.2.3 外调介绍信;
7.4.2.4 以学校党组织名义颁发的各类表彰决定和奖状。
7.4.3 各处室印章用于:
7.4.3.1 学生各类证明、升学报表使用教务处印章;
7.4.3.2 学校对学生品行方面的评价及校级表彰证书用德育处的印章;
7.4.3.3 各项财务报表用财务印章;
7.4.3.4 学校收发文件报纸使用专用印章。
7.4.4 学校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组织印章专章专用。
7.5 印章使用
7.5.1 学校应严格用章使用制度,印章使用时应先登记再使用,使用法人印章需经校长同意后方可加盖。
7.5.2 使用印章要在办公室内,严禁携带公章出外使用,严禁在空白介绍信和空白信笺上加盖公章。
7.6 印章的管理
印章由专人管理,妥善保管。印章管理人因特殊情况外出,事先将印章移交给校长或副校长,并做好交接手续,临时保管人要履行印章管理人员的职责。
7.7 印章的销毁
7.7.1 对机构变动造成印章停用,人事主任(或党务干部)应当及时收回原有印章,按管理权限上交并办理交接手续。
7.7.2 印章因磨损原因需重新刻制,人事主任(或党务干部)按程序申请办理。
7.7.3 人事主任(或党务干部)对停止使用的印章进行封存或销毁。
8.1 一次性告知内容
8.1.1义务教育学校招生政策的有关事宜。
8.1.2义务教育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事宜。
8.1.3义务教育学校学生代收代办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有关事宜。
8.2一次性告知的要求
8.2.1家长来校咨询有关事宜,承办人应按政策法规及有关规定一次性告知明白。
8.2.2一次性告知要遵循群众至上、热情服务、为群众提供便利的原则。做到:咨询事项一次讲清;办事要件一次讲清;所需表格一次给清。
8.2.3当服务对象咨询的事项属于本人业务范围时,必须按政策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清楚地告知其咨询事项的办理程序、办理手续、办理时限;当服务对象咨询事项不属于本人业务范畴的,要清楚告知应找哪个部门、哪位人员办理。
8.2.4对服务对象前来办理属于本人工作范围的有关事项,如当时不具备办理条件,必须一次性告知办事程序、必要的资料等,保证服务对象明白。
8.3责任追究
学校各处室工作人员要认真执行一次性告知的有关要求。对没有做到一次性告知,造成学生家长或学生多次往返的办事责任人,应视情节轻重,予以道歉、或扣发绩效工资的处理。
9.1 评价内容
评价内容要体现多元性,既要重视学生的学习成绩,又要重视学生思想品德及多方面潜能的发展,注重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实践能力的评价。评价内容包括以下两大方面:
9.1.1 学业水平
9.1.2 综合素质。综合素质包括五个维度的内容:
道德素养。是指以中学生德育目标为主要依据,初中生在生活和学习情景所表现出的对亲人、社会的爱,对集体的关注、对公德的维护等思想品德、道德品质。
文化素养。学习态度认真,有学习兴趣,能克服学习中的困难,运用多种学习方式提高学习水平;善于搜集和分析信息,通过自主学习获取知识;能结合所学知识,运用已有的经验和技能,独立分析、解决问题;能总结与反思自己的学习过程和结果,听取他人合理建议,善于与他人进行交流等方面。
健康素养。是指学生掌握和应用基本的体育与心理健康知识和运动技能增强体能;培养运动的兴趣和爱好,形成坚持锻炼的习惯,具有健康的生活方式,良好的心理品质,形成积极进取、乐观开朗的生活态度等方面。
艺术素养。是指学生能够感受并欣赏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中的美,具有健康的审美情趣;综合运用音乐、美术、戏剧和舞蹈等艺术知识与技能等方面。
社会适应能力。是指学生具有生存能力,能与他人自然交流、沟通的交往能力和社会实践能力等。
9.2 评价标准
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一览表
维度 | 要素 | 关键表现 |
道德素养 | 诚实守信 | 1、不弄虚作假 2、真诚待人 3、不损人利己 4、言而有信 |
遵纪守法 | 5、了解并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6、遵守并维护学校的校规、校纪 7、维护社会公德 | |
文明礼貌 | 8、关爱弱者,善待他人 9、懂得关心亲人、朋友 | |
知荣明耻 | 10、具有正确的荣辱观 11、了解并正确认识社会主义八荣八耻 |
道 德 素 养 | 社会责任 | 12、经常参加社区组织的公益活动 13、关心社会和他人 14、养成自觉遵守社会规则的习惯 |
自尊自律 | 15、能正确认识自我,知道自己的优缺点 16、以积极的态度改正自己的错误 17、明辨是非,敢于坚持真理 18、自觉抵制不良诱惑 | |
环境保护 | 19、爱护小动物、花草树木 20、不浪费资源,有保护环境的意识 | |
文化素养 | 学习兴趣 | 21、学习态度端正、目标明确、兴趣浓厚、愿望强烈 22、有学习的好奇心与求知欲 23、努力克服学习中的困难 |
学习方法 | 24、具有良好的学习习惯,有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 25、根据自己各科学习情况,合理安排时间 26、有适合自己的一套学习方法 | |
学习能力 | 27、具有学习新知识的基础知识和技能 28、能独立完成作业,并善于总结和反思 29、能独立思考 30、善于提出问题和解决问题 31、善于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形成新的知识网络 32、能举一反三,并具有探究的策略与方法 | |
健康素养 | 身体健康水平 | 33、热爱体育运动,具备健身能力和一定的运动技能 34、遵守体育运动规则 35、有良好的生活习惯 |
心理健康水平 | 36、生活理想和目标切合实际 37、具有完整和谐的自身人格 38、保持良好的人际关系 39、适度的情绪发展与控制 40、有坚强的意志力 | |
平时运动成绩 | 41、平时体育课成绩和体育锻炼表现 | |
艺术素养 | 相关艺术知识 | 42、掌握一定的艺术基础知识 |
健康审美情趣 | 43、热爱生活、自然、艺术和科学 44、积极参加各种艺术活动 45、服饰得体、发型朴实 46、姿态端庄、不戴饰物 | |
欣赏、创造美的能力 | 47、具有发现美、欣赏美和珍惜美的能力 48、有艺术作品 49、有愿意创造美表现美的欲望与能力 | |
社会适应能力 | 生活能力 | 50、具有自己独立生活的能力 51、具有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52、具有与人沟通、交往的能力 |
社会实践能力 | 53、具有基本的劳动技能 54、具有独立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9.3 评价方式与结果
学生自评与学生互评相结合,教师评价与家长评价相结合,定量评价与定性评价相结合,形成性评价与终结性评价相结合。
评价结果为写实性评语。写实性评语应做出描述性评价。写实性评语应把握:因人而异,体现个性,将学生的兴趣、爱好、特长作为评语的切入点;赏识学生,正面鼓励,肯定学生的点滴进步;内容具体,针对性强,关注学生心理素质的发展变化;更新视角,体现爱心,帮助学生认识自我,指出今后的努力方向。
写实性评语,由学生自评评语、学生互评评语、家长评语、教师综合评语四部分组成。
评价 要点 | 评 价 标 准 | 评价 等级 |
面向 全体 | 1.教师教育理念先进,以学生为本,关注每个学生,因材施教; 2.教师尊重个体差异,教学预设体现适合不同层次的学生; 3.在课堂教学的实施中既关注大多数学生,更关注学困生; 4.教师提问学生范围较为广泛,学生回答问题声音响亮; 5.课堂练习指导面向全体学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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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讲 多练 | 1.教师根据教学实际把握讲授时间,讲练结合; 2.教学方法科学、灵活,教学环节紧凑、合理,符合学生认知规律; 3.注重为学生创设主动参与、动手操作、思维训练、表达练习、提升创造能力的时空与学习环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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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生 互动 | 1.教师的教学方式体现新课程理念,教学方式采用启发式教学,引导学生主动获取知识,应用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2.学生积极主动、勤于思考、乐于回答问题、主动探究实践; 3.课堂活跃有序,教师亲切自然,师生、生生讨论活跃,互动形式多样; 4.教师关注学生的兴趣点和教学生成,抓住契机因势利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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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 运用 | 1.合理运用教学技术手段,板书规范,教学技能娴熟,教学方法高效; 2.恰当使用多媒体技术,突出教学重点,突破教学难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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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标 达成 | 1.落实三维目标,特别注重培养学生创新思维和实践能力; 2.当堂落实,及时反馈,课堂效率高; 3.不同层次学生都学有所得,认知水平和技能得到提高,学生学习潜能得到开发,个性得到发展,课堂教学达到预期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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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后 反思 | 1.教师能够自我评价教学效果,反思自己的教学行为哪些是成功的,哪些需要改进; 2.根据课堂教学评价和课后反思,教师能及时制定改进教学策略,不断提高课堂教学的有效性和教学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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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评价:
评价人(签字) 年 月 日 |
11.1 严格执行招生政策,不得自行制定与上级招生政策相违背的规定,干扰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
11.2 严格执行招生计划。学校招生计划安排的条件、程序、审核或调整招生计划应当集体讨论,不得擅自个人决定,更不得以权谋私。未经区教育局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招生计划,不得随意缩减或扩大招生规模,班额不超规定标准。
11.3 严格实施招生公开。认真实施招生“阳光工程”,要通过校务公开栏、校园网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公布依据区教育局招生政策、规定制订的招生实施细则和招生办法,要及时公开招生条件、工作程序、日程安排、录取办法及招生结果。
11.4 严格实行招生监督。学校要根据规定设立招生监察机构,加强对招生政策制订、招生环节、招生透明度等方面的监督。坚持招生录取工作的公示制度,切实做到招生工作纪律、信访和监督电话等公开,增加招生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11.5 严格履行收费规定。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杜绝乱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价格管理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以外的任何费用,禁止向学生收取赞助费或赞助物品。禁止向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收取借读费及其他任何费用。
11.6 严格遵守招生时间。未经区教育局许可,学校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前招生。
11.7 严格坚持招生原则。坚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禁止市区公办小学以举办寄宿等方式招收外片、外区学生。禁止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联合形式招生。
11.8 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不得举办特长班、快慢班、重点班和各种形式的实验班;严禁公办初中举行或变相举行选拔性考试;禁止将学生分为重点、非重点班。
12.1 考生纪律
12.1.1 考生必须本着诚实守信的态度参加考试,严格遵守考场规则,自觉服从监考老师管理,不得扰乱考场秩序。
12.1.2 考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考试。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入场。
12.1.3 考生进入考场时,严禁携带各种无线通讯工具,严禁携带与考试无关的一切物品。
12.1.4 考生在考试中,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及试题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询问;但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12.1.5 考生必须按规定在试卷或答题纸上答题,不按规定答题或在草稿纸上答题不予评分。
12.1.6 考生在考试中必须保持考场安静,不得有旁窥、交谈、打手势、做暗号等舞弊行为。如有违反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取消考试成绩等处分。
12.1.7 开考30分钟后,考生方可交卷离场。考生离开考场必须将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交给监考员,不准将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带出或传出考场。考生离场后不得再进入考场,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
12.1.8 考试结束铃响后,监考员宣布停止答卷,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并在原位静侯,待监考员按顺序收齐全部试卷、答题纸及草稿纸后方可离场。
12. 2 监考老师纪律
12.2.1监考教师要严格执行监考程序,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做好所负责考场的各项考务工作和考场秩序的监督检查工作。
12.2.2要严肃维护考场秩序,发现违反《考生守则》要求的情况,要及时提出批评或警告,严重的要报学校领导处理。
12.2.3监考教师要模范遵守考试纪律,与监考无关的物品及通讯工具不带入考场,不得穿高跟鞋参加监考工作。
12.2.4考场内不吸烟、谈笑,不抄题、答题,不阅读书报,不使用手机,不处理个人事务,不擅离职守,不外传试卷。
12.2.5要全神贯注地监考,按规定如实填写“违纪单”,“缺考”和“空白卷”等。不得对考生做任何指导和暗示,不得对试题作解释、评论。
12.2.6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要上交所有试卷,不得私自留卷。
12.2.7监考教师要制止非考场人员进入考场。
12.2.8学校对于违反监考纪律、擅离职守、营私舞弊的人员,将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13.1 组织领导
13.1.1成立来访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党政一把手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各处室主任为成员。
13.1.2来访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对来访工作负总责,对重点来访问题亲自推动解决,对疑难来访事项实行领导承包、处室负责人落实的“一岗双责”,按领导分工和管理职能处理好来访事项。
13.1.3学校领导班子应每学期召开两次来访工作例会,制定来访工作条例,安排部署来访工作,班子成员应认真学习相关工作要求,认真落实来访工作。
13.1.4加强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视政治、业务,特别是师德素质的提高,定期交流来访工作经验。
13.1.5定期对重点来访和疑难问题进行分析处理,积极制定化解措施,处理结果和措施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杜绝出现来访事项处理不及时、不到位现象,杜绝出现学校被新闻媒体曝光造成不良后果。
13.2 来访的渠道
13.2.1设置来访意见箱。
13.2.2设置来访电话。
13.2.3设置学校网站来访专栏。
13.2.4设有兼职接待来访的工作人员。
13.2.5接受上级部门及社会媒体转来的各种来访材料。
13.3 来访工作的内容和要求
13.3.1认真做好接访工作,建立《来访记录》,接待来访有纪录,处理有结果。
13.3.2接待来访时,应态度诚恳。要根据来访要求核实情况,尽快弄清情况。能够立即协调解决的问题,当场答复处理;不能当场答复的,应明确告知当事人处理的渠道;情况比较复杂的,处理期限也不要超过一个月。
13.3.3形成例会制度,认真办理上级领导转送、交办的各类来访事项。直接办理和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一般不超过两周,情况光比较复杂的,经申请批准延期不超过一个月,来访事项办结率要达100%。
13.3.4直接办理和上级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做到“件件有结果,事事有落实”,口头或书面答复率要达100%。
13.3.5精心做好非正常来访的接待工作,认真化解矛盾,做好劝返工作。对重大事项,要及时上报,采取稳定措施并按规定时限赶赴现场处理。
13.3.6来访问题要及时解决在学校,化解在萌芽状态。从严控制越级上访,从严控制本校职责范围内来访事项越级上访。
13.3.7因工作失职,给来访人造成直接损失的,要向来访人赔礼道歉,必要时给与经济补偿;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13.4 来访工作资料管理
13.4.1定期整理来访信息,存档备查。
13.4.2健全报送制度。
13.4.3处理重点事项应有应急预案。
13.4.4给来访人出具的书面答复格式规范、文字严谨;口头答复要有较详细记录,均要存档备查。
13.4.5对于暂时解决不了的来访事项,要注明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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